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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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9 條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