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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3年03月19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協助、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申請案有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四、對於協助、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