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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3年03月19日)
第 3 條
本部得優先就下列產業活動,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辦理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二、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
三、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包括培植文化創意產業優秀人才、打造自有品牌走向國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提升自有品牌包裝精緻、行銷國際之能量。
四、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
五、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六、協助業者參與國際文化創意產業會展、博覽會。
七、補貼中小型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
八、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產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