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3年03月19日)
第 7 條
文化創意事業向本部申請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
二、營運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