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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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103年08月15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
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
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