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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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103年08月15日)
第 6 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應通知文化創意事業,並得發給識別標示。
前項標示及價差優惠,應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宣傳品、價目表、包裝或其他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