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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103年08月15日)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