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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103年08月15日)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定、撥付、發給識別標示、追回補助經費之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