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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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 112年12月12日)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空間而減少租金之收益及(或)負擔下列費用之一者,得給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一、設置或修繕創作、育成、展演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或其貸款利息。
二、已繳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水費、電費、保險費或其他維持空間及其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補助之項目。
同時申請前項租金及費用之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擇一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