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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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 112年12月12日)
第 6 條
申請人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
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