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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 112年12月12日)
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補助案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四、對於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六、違反性別平等、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