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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105年01月25日)
第 9 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授權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