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年08月15日)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者為限。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

前項所稱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