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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年08月15日)
第 6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相關教學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邀請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教學課程、演出及展覽。
二、學校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參觀、展演或研習。

前項教學活動,政府得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