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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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年08月15日)
第 8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自有品牌,指文化創意事業依我國或其他國家法令取得商標權之品牌;其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企業取得商標權之品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