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3年08月15日)
第 9-1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之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係指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規定,得辦理出租者。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逕予出租之不動產,其租賃程序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