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8年04月03日)
第 11 條
審議會就投資案審議之基準如下:
一、營運計畫書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
二、營運計畫對產業效益之影響。
三、經營團隊執行力及競爭力之評估。
四、財務規劃之合理性。
五、風險控管之穩妥性。
六、行銷推廣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行性。
七、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之務實性及精密度。
八、投資協議之適當性及穩妥性。
九、申請次數。
十、投資金額及占該次募資金額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