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8年04月03日)
第 4 條
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

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階段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者,得由文化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