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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108年04月03日)
第 9 條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
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
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