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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6年07月20日)
第 2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表藝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