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6年07月20日)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委員,每年改聘人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