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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6年07月20日)
第 7 條
績效評鑑得採書面、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方式辦理。表藝中心及各場館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不定期實地訪視,應經評鑑小組會議決議,且應有三位以上之評鑑委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