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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 二 章 功能及營運 ( 104年07月01日)
第 10 條
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之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之目的。

為達成前項目的,其方式如下:
一、進行與其設立宗旨或館藏主題相關之研究。
二、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
三、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出版相關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