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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 三 章 輔助、認證及評鑑 ( 104年07月01日)
第 13 條
博物館應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必要時,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但以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者為限。

前項受補助之私立博物館典藏品所有權移轉前,應以書面通知提供補助之機關。除繼承者外,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轉請主管機關協調性質相同之公立博物館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

前項經協調之公立博物館應於前項通知日起算一百二十日內回復,未回復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要求其返還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