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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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 三 章 輔助、認證及評鑑
( 104年07月01日)
第 15 條
博物館因辦理展覽向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借展之文物、標本或藝術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