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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 三 章 輔助、認證及評鑑 ( 104年07月01日)
第 17 條
博物館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物品,得依關稅法、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關稅及營業稅。但私立者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者為限。

對公立博物館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經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之捐贈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者,並得不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為促進博物館之發展,除前三項規定外,其他稅捐減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