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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4 條
博物館依據設立宗旨及發展目標,辦理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公共服務及行銷管理等業務。

前項業務,得視其需要延聘學者專家組成專業諮詢會,廣納意見,以促進營運及發展。

專業諮詢會組成與運作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