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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8 條
公立博物館人事應視其規模、特色與功能,衡平考量、優予編制,置館(院)長、副館(院)長及其他各職稱之人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之資格聘任。

前項專業人員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