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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 二 章 功能及營運 ( 104年07月01日)
第 9 條
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式之合法性。

博物館應就典藏方針、典藏品入藏、保存、修復、維護、盤點、出借、註銷、處理及庫房管理等事項,訂定典藏管理計畫。公立博物館應將典藏管理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典藏品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前項相關事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之公立博物館,其典藏品之定期盤點,其期限、作業方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及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