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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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0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
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