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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二 章 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 ( 111年11月30日)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之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