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二 章 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 ( 111年11月30日)
第 19 條
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