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四 章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 ( 111年11月30日)
第 27 條
水下文化資產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

前項現地保存,得以列冊管理、劃設保護區或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