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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四 章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 ( 111年11月30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得請求有關機關,以浮標、航道、助導航設施、海圖、全國海域管理計畫或其他方式,標示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位置,或其他已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