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四 章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 ( 111年11月30日)
第 30 條
主管機關應就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管理保護計畫,並進行管理保護。

前項管理保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位置、面積、水下文化資產內涵、研究概況及範圍圖示。
二、分級範圍。
三、權責規劃及通報機制。
四、日常維護:環境景觀之保全、維護及記錄。
五、緊急維護:自然或人為破壞之預防及緊急災害之處置。
六、教育及宣導:文宣資料之製作、展示及教育活動。
七、經費來源。
八、委託管理規劃。
九、其他管理保護有關事項。

前二項所指管理保護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管理方式、委託管理者之資格條件、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已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