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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未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已出水者,未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