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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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42 條
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保護、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或經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範圍、方法、內容、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