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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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