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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7年06月27日)
第 10 條
私立博物館自請停辦前,應敘明理由、停辦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前項停辦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年。

私立博物館應於停辦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第二項停辦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或復辦,或申請復辦未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停辦、復辦之申請後,應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