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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7年06月27日)
第 11 條
私立博物館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歇業申請後,應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