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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107年06月27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設立登記後,應公告並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證明文件:
一、博物館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准日期、字號。

前項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