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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105年11月10日)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各機關(構)、團體推薦: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所屬單位。
二、各級學校或學術團體。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