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105年11月10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定期公告獎勵作業時程,由推薦機關(構)、團體將符合條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