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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劃設及其程序 ( 110年06月18日)
第 10 條
審議會認不宜劃設保護區,而須採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者,主管機關得參酌審議會之決議,採取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四項、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