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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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
( 110年06月18日)
第 11 條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
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
二、為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
一、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悉已發掘出水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
二、水下文化資產滅失、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
三、其他已無劃設保護區必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