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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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管理保護計畫
( 110年06月18日)
第 15 條
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至遲應於保護區劃設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訂定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並辦理公開展覽。
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