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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管理保護計畫 ( 110年06月18日)
第 18 條
委託管理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期滿得依管理保護成效,辦理續約,續約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

辦理前項續約時,受託人應於委託管理期限屆滿前,擬具工作報告及管理保護成效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審查營運績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續約期間一年以下或續約內容為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一部者,前項應送審資料得以結案報告書代之,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重要性提送審議或予以備查。

新訂委託契約內容為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一部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