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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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劃設及其程序
( 110年06月18日)
第 5 條
保護區劃設之範圍,主管機關除考量第二條各款之條件外,亦應斟酌該區域之可管理性,包括可及性、是否適於進行監測與執法等,並會商有關機關,依個案認定必要範圍後為之。
前項劃設範圍,涵蓋海域之水表、水體、海床及其底土,及內陸水域之水表、水體、水底及其底土之整體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