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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劃設及其程序 ( 110年06月18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於三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

參加人員對前項會議紀錄內容有意見者,得於紀錄公開後十日內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其意見有理由者,應於提出意見期間經過後十日內更正或補充原紀錄。

第一項期間於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