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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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劃設及其程序
( 110年06月18日)
第 8 條
審議會辦理保護區劃設之審議,應於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作成是否劃設保護區及劃設範圍之決議;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限一次。